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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63 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若本公司從業人員有上述行為,係屬個人行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請期貨交易人切勿輕信並提高警覺,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提出檢舉,共同遏止不法行為。
 
申訴專線
台北總公司:(02)2382-9320   100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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