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台期交字第10602019000號及台期結字第10703000560號函辦理。
二、2月12日(封關日)後二個營業日,期貨商辦理部位結帳作業,應依下列價格計算交易人持有部位之權益。
(一)期交所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未訂有盤後交易時段者,依期交所2月12日(封關日)公告之結算價計算。
(二)期交所指定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依2月12日(封關日)次日上午5點盤後交易時段之收盤價計算。
三、本公司於部位結帳後,依下列規定辦理2月12日(封關日)及後二個營業日盤後追繳作業。
(一)2月12日(封關日)本公司於結帳後,依規定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二)2月12日(封關日)之盤後交易成交部位,本公司於2月13日辦理部位處理及結算作業,對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之交易人,依規定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三)倘因交易人入金、盤後交易時段部位異動,或計算交易人持有部位權益之價格波動等因素,致2月12日(封關日)及2月13日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之交易人名單有變化,或同一交易人之追繳金額不同時,本公司將以2月13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名單及金額資料,作為2月21日(開紅盤日)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控管交易人是否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之依據。
(四)交易人經本公司辦理2月13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於2月21日(開紅盤日)中午12點前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本公司將依規定,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