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風險控管機制調整-第二階段實施項目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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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1993 號及1070002088 號函規定,期貨商自107 年8 月1 日起實施第二階段風險控管新制度,相關內容請參閱下方說明:
107 年8 月1 日實施
一、自然人、一般法人新開立帳戶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 萬元
1. 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自然人及一般法人開戶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其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以下稱交易總額)不得逾新台幣50 萬元。
2. 交易人如欲放寛交易總額,請向所屬營業員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依『期貨財力證明種類及評估方式 』進行評估。(須就帳戶個別提供)
3. 線上開戶之客戶其交易總額調整為新台幣50萬元(原為新台幣100 萬元),如欲放寬下單額度限制,提供財力證明者,請臨櫃辦理。

二、自然人、一般法人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
(自107 年8 月1 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實施,敬請客戶務必留意帳戶風險指標,倘有保證金追繳及代沖銷情形,本公司依受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1. 取消交易人得申請對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規定,僅得依個別契約逐項申請。
2. 期貨及選擇權(不含個股及個股選擇權):在本公司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5%,超過5%部份加收原始保證金20%。(原為20%調降為5%)
3.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在本公司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20%,超過20%部份加收原始保證金20%。
4. 若欲豁免前項加收保證金,則需提供財力證明,金額為個別契約全部部位數之原始保證金之200%。(原為30%調高為200%)

三、自然人、一般法人『較不流動性商品加收保證金』加收原始保證金
(自107 年8 月1 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實施,敬請客戶務必留意帳戶風險指標,倘有保證金追繳及代沖銷情形,本公司依受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1. 台股指數期貨類近三個月份『以外』之契約,加收原始保證金20%。
2. 除台股指數期貨類契約,期貨商品近二個月份『以外』之契約,加收原始保證金20%。
3. 台指選擇權履約價格為價外500 點以上未滿1000 點者,A、B 值均加收原始保證金20%;履約價格超過價外1000 點者,A、B 值均加收原始保證金50%。
4. 第一階段對台指選擇權契約加收保證金,停止適用,惟其他選擇權契約仍依第一階段規定,繼續加收A、B 值原始保證金20%。

四、低於約定比率執行代沖銷作業規定
1. 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2. 第一張委託單倘無法成交應行詢價,並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ROD 委託單。

107 年10 月1 日實施
一、自然人、一般法人既有帳戶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 萬元
1. 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於107 年8 月1 日前已開立之既有帳戶(以下稱既有帳戶),自107 年10 月1 日起,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財力證明者, 其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以下稱交易總額)不得逾新臺幣50 萬元(依本公司歸戶控管)。
2. 配合前項規定,本公司將於107 年9 月28 日交易時段結帳後,調整既有帳戶交易人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至新臺幣50 萬元(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多帳號交易人則於107 年9 月28 日交易時段結帳後,依本公司歸戶控管原則,合計最高不得逾50 萬元 (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二、107 年8 月1 日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客戶,開始適用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規定

三、非SPAN 帳戶風險指標加入垂直價差註記功能
交易人留倉部位中如有指定之垂直價差交易部位,風險指標計算加入垂直價差註記,且計算結果應依現行盤中風險控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