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 |
| 1.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 2.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 3.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 4.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
5.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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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保管機構為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期貨經紀商之同一營業處所
開立超過一個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但委任人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
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按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不同分別開立期貨交易帳戶
者,不在此限。 |
| 7.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8•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
| 9•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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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新訂單。但為處理 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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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如為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者,必須在所屬期貨商開戶, 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如交易人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則必須在其委任期貨商 開戶。期貨市場組成架構,區分為數個不同機構及群體,而唯有暸解期貨市場整個基本架構 ,才能進一步認識其組織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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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於前項期貨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