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
| 1.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 2.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 3.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註銷者。 |
| 4.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
| 5.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職員及
聘僱人員。 |
| 6.曾因違背證券交易或期貨交易契約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 |
| 7.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 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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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新訂
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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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
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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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於前項期貨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