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內容 |
| 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 中文簡稱 |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
| 英文代碼 |
TXO |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 交易時間 |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 契約價值 |
指數乘上新臺幣50元 |
| 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3、6、9、12月中二個接續季月,總共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 履約價間距 |
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12000點:近月契約為100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履約價格12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400點,季月契約為800點 |
| 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個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推出一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三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除到期日前五個營業日外,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當標的指數收盤指數達已上市近月契約之第五高或第五低履約價格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當標的指數收盤指數達已上市季月契約之第三高或第三低履約價格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三個為止。 |
| 權利金報價
單位 |
權利金報價10點以下:0.1點(5元)
權利金報價10點(含)以上,50點以下:0.5點(25元)
權利金報價50點(含)以上,500點以下:1點(50元)
權利金報價500點(含)以上,1000點以下:5點(250元)
權利金報價1000點(含)以上:10點(500元) |
| 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
| 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
| 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 最後結算價 |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
| 交割方式 |
符合臺灣證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何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得逾臺灣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所謂同一方向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台灣期交所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
| 保證金 |
| 交易策略 |
部位狀況 |
應收取保證金 |
| 單一部位 |
賣出CALL
賣出PUT |
權利金市值+MAX(A-價外值,B)
A:期交所公告之選擇權保證金
B:期交所公告之選擇權最低保證金 |
| 價差部位 |
買權空頭價差
賣權多頭價差 |
兩契約履約價之差×50 |
| 跨式、勒式部位 |
放空跨式部位
放空勒式部位 |
MAX(CALL保證金,PUT保證金)+(CALL與PUT二者保證金較少一方之權利金市值) |
選擇權與期貨
混合部位 |
買入期貨+賣出CALL
放空期貨+賣出PUT |
權利金市值+期貨部位保證金 |
| 免保證金部位 |
買進單一部位
買權多頭價差部位
賣權空頭價差部位
買進跨式部位
買進勒式部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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